11月20日,农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座谈会。会上提出,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启动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引发关注。
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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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12号 经2002年1月3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3日农业部第5次常务会议、2002年4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起施行。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